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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社會上將外遇與偷情看成同義詞,這形成了一些困擾。如果能將之分別做個定義,討論起來會容易一些。

望文生義,外遇是和婚姻以外的對象,形成了某種情感上的關係。偷情則是以隱密的方式和婚姻以外的對象,發生了滿足情欲的行為。

如果這種說法是可以接受的話,那麼外遇和偷情相比,外遇往往除了肉體關係以外,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精神層面,有可能發展成長期關係,這個長期關係甚至可能包括婚姻在內。而偷情則偏重於肉體的吸引力和滿足,往往是一時性,缺乏精神層面的互動、信任、與依賴。

如果按照這個定義,吳育昇和孫仲瑜的關係,應該叫做偷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