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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有一件外遇簽立悔過書,發生爭議的新聞案件。某位先生多年前疑似外遇,因此簽立悔過書給太太,以挽回婚姻。內容表示,同意與外遇女子斷絕來關係,若將來有再發生婚外情的之情事,同意立即離婚並給付太太一千萬元,如因其他因素離婚,原付五百萬元給太太,以彌補太太。

後來,雙方感情不睦並分居多年,太太帶著小孩子移居國外,協議離婚,太太依據之前先生簽立的悔過書要求給付五百萬元,先生拒絕,因此太太就向法院提出訴訟。

判決指出,雖然先生辯稱並沒有出軌的行為,會簽立悔過書,是因為要安撫太太,且先生認為悔過書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,應屬無效的契約。先生並主張是因為太太移居國外才造成感情失和,付五百萬元。不過,法院認為系爭悔過書的性質屬於和解契約,也就是說,法院認為應有先前的外遇行為,才會簽立該悔過書,與太太達成和解。算是之前外遇和解的精神賠償,雙方雖非後來的婚外情而離婚,但是曾經約定離婚要補償五百萬元,既已離婚,因此,判決先生應給付太太五百萬元。

雖然本件是第一審判決,仍可上訴,但是仍應注意此為法院曾經出現的觀點,值得參考。亦即,在自由意志簽立該悔過書,原則上是有效的書面資料。其次,內容是記載先生曾經有外遇行為,並保證斷絕且不會再發生婚外情行為,若再有婚外情行為,立即離婚同意給付一千萬元;若因婚外情之以外其他因素離婚,是給付五百萬元。因此,在疑似出軌後所簽立的悔過書,同意的條件,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和解的條件,是屬於侵害配偶權利的和解,也就是說,太太條原諒先生,但是在符合一定條件下,先生要給付太太金錢,例如在本件,就是約定離婚的話,要給太太金錢。先生認為此為安撫性質,而無效力。但是法院認為這是和解的效力,此故,爾後發生外遇時,雙方不論道歉的名稱為何,但本質上向另一半求原諒而同意的條件,可能就是和解的意思,事後辯稱是好玩,或是安撫,或是違反公序良俗,法院不見得會買單。名稱不管是悔過書、協議書、承諾書、同意書、和解書或其他名稱,實質上可能都是和解的性質,雙方在協議時,應瞭解該書面資料的法律性質,以避免事後的爭議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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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: https://sunrisetaipei.pixnet.net/blog/post/182962863-%e5%a4%96%e9%81%87%e7%b0%bd%e7%ab%8b%e6%82%94%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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